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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国华鲜肉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国华注册资本: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DR3C3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湖工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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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71号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湖北工业大学集贸市场6号摊位使用2台电子计价秤从事鲜肉零售经营。2026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使用的2台电子计价秤检定的过程发现,其中1台涉事电子计价秤品牌“华盛”,型号规格为“ACS-30”,出厂编号“26716”,贴有标签“湖工大集贸市场023号”,检定合格标签显示有效期至2026年7月28日,秤底无铅封。执法人员放置500g砝码后,显示“500g”,输入“960”+“去皮”+“998”+“去皮”进入作弊模式,放置200克砝码并按键“M3”显示220克,放置1000克砝码并按键“M3”显示1100克。 2026年5月22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力字第266023号),内容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定结果没有异议。 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电子秤的合法来源、检定合格证明、使用该电子秤从事称量销售活动的记录,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称重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者夏国华年满70周岁,患有冠心病、高血压、高血脂、肝囊肿、胆囊结石等多种疾病,并于2025年接受心脏支架手术,属于武汉市医保门诊慢特病认定参保人员。...[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结合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 2、罚款300元。
3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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