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镇赉镇王二丫东北特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艳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7TA414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镇赉县庆余街西嫩江路北2区8段130-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23号
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加工和经营假冒、劣质人参及其产品”和《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人参及其产品:(二)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的规定 。构成了经营假冒人参品种的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7日,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安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镇赉县镇赉镇王二丫东北特产店(经营者:王艳华)店内所售卖人参的品种与标识不符。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其经营假冒人参品种的事实。该人参共购进5盒,未出售,货值600元,无违法所得。镇赉县镇赉镇王二丫东北特产店(经营者:王艳华)经营假冒人参品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加工和经营下列假冒人参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加工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
办案机构建议,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野山参5盒;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