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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兴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状元楼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语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2MA5UCWUT4R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大道北路23号黔龙.阳光状元楼1层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酉阳市监处罚〔2025〕160号
经查:2025年7月9日,当事人从库芝(重庆)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了1件小台芒,实收9.63kg,共支付74.56元。当事人将上述小台芒以13.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已全部售出。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与重庆市食品药品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上述小台芒进行了抽样,样品经检验不合格。本案中,查实的抽样批次小台芒数量为9.63kg,货值金额为13.96元/kg9.63kg=134.43元,违法所得为13.96元/kg9.63kg=134.43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小台芒时索取和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重庆双福农贸城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兽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销售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4.43元;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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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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