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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定湖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AF7DY1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薛家南路12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8
(2025)浙0212民初5359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郑**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
2024-05-24
(2024)浙0203民初3689号
合同纠纷
方**
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24-01-11
(2023)浙0203民初88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4
2023-04-24
(2023)浙0203民初2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江北广进食品商行
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5
2023-03-27
(2023)浙0203民初2072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宁波梁桥米业有限公司,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6
2023-03-27
(2023)浙0203民初2073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汕头市智硕玩具有限公司,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22
2018-05-18
(2018)浙0203民初47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古罚决字﹝2025﹞第00007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海曙区古林镇薛家南路120号已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污水排入薛家南路市政管网。2025年2月17日,经海曙区水利局检测发现预留井污水4项指标不合格,超标准排放,构成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2025年3月26日,海曙区水利局检测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经核实,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另查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1225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营业部、罚款代缴点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12250.00)
1225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
2025-05-22
2
甬海市监处罚﹝2025﹞5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工作手册、人参枸杞酒(配制酒)和贵州封坛原酒(蓝瓶)等产品均属于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上述商品可供统计的货值金额共计***元,可供统计的违法所得为***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牛羊佬谷饲肥牛卷、牛羊佬精品羔羊卷和风味小肥羊肉串等食品均属于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共计***元。经系统查证,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销售的工作手册、人参枸杞酒(配制酒)和贵州封坛原酒(蓝瓶)等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27.1元;2、罚款500元。二、当事人经营牛羊佬谷饲肥牛卷、牛羊佬精品羔羊卷和风味小肥羊肉串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5.8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042.9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销售的工作手册、人参枸杞酒(配制酒)和贵州封坛原酒(蓝瓶)等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27.1元;2、罚款500元。二、当事人经营牛羊佬谷饲肥牛卷、牛羊佬精品羔羊卷和风味小肥羊肉串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5.8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042.9元。
55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7
3
甬海市监处罚﹝2024﹞94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从南通****有限公司购入10草席产品。2024年7月24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为2件,其中备样数量为1件,备样存放于当事人店内。在海曙区2024年草编制品产品质量抽检中,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据《宁波市草编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和GB/T2934-2018《草编制品》对上述样品进行检验,于2024年8月1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4年9月10日案发之日,该款不合格草席共计***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标志和外观(边)项目检验不合格的草席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小绒兔藤草席7件;2、没收违法所得53.42元;3、罚款639.63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93.0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9.63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4
甬海市监处罚﹝2024﹞48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分别购入了一款桂圆肉食品放置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上述桂圆肉的配料为桂圆肉,产品标准号为Q/NQY0009S。上述桂圆肉的食品标签上标注了“无硫磺无加糖”内容,但未标示所强调硫磺和糖两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故上述情形不符合规定。另经查证,上述桂圆肉未经过硫熏工艺加工,亦未添加硫磺和糖两种配料。截至2024年5月8日案发之日为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桂圆肉的货值金额共计***元,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共计***元。经系统查证,当事人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桂圆肉食品标签上标注了“无硫磺无加糖”内容,未标示所强调硫磺和糖两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上述情形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所指的经营标签瑕疵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7.2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5
甬海市监处罚﹝2023﹞80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3月14日、6月5日、6月28日,当事人某公司分别购进藤草立体凉枕后上架销售。2023年7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款藤草立体凉枕实施抽样送检,检验结论显示标志、外观(边)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收到该检验报告,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该批藤草立体凉枕的货值金额为988元,违法所得为23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外观(边)项目检验不合格的藤草立体凉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藤草立体凉枕3只;二、没收违法所得230元;三、罚款49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2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4.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