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定湖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AF7DY1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薛家南路1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8
(2025)浙0212民初5359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05-24
(2024)浙0203民初3689号
合同纠纷
方**
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24-01-11
(2023)浙0203民初88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4
2023-04-24
(2023)浙0203民初2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江北广进食品商行
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5
2023-03-27
(2023)浙0203民初2072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宁波梁桥米业有限公司,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6
2023-03-27
(2023)浙0203民初2073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汕头市智硕玩具有限公司,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22
2018-05-18
(2018)浙0203民初47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宁波千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4﹞48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分别购入了一款桂圆肉食品放置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上述桂圆肉的配料为桂圆肉,产品标准号为Q/NQY0009S。上述桂圆肉的食品标签上标注了“无硫磺无加糖”内容,但未标示所强调硫磺和糖两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故上述情形不符合规定。另经查证,上述桂圆肉未经过硫熏工艺加工,亦未添加硫磺和糖两种配料。截至2024年5月8日案发之日为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桂圆肉的货值金额共计***元,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共计***元。经系统查证,当事人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桂圆肉食品标签上标注了“无硫磺无加糖”内容,未标示所强调硫磺和糖两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上述情形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所指的经营标签瑕疵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7.2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的桂圆肉食品标签上标注了“无硫磺无加糖”内容,未标示所强调硫磺和糖两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上述情形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所指的经营标签瑕疵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7.24元。
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