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辛立庄康轩酒类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志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684MA7DE2FU4G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保定市高碑店市辛立庄镇政府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4
(2025)冀0691知民初82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辛立庄康轩酒类经营部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3〕324号
2023年4月25日,我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有一批假冒该公司泸州老窖特曲白酒,通过快递公司发往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康轩酒类经营部后,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500毫升装52度泸州老窖特曲(2018版)白酒6箱(每箱6瓶)、500毫升装38度泸州老窖特曲(2018版)白酒4箱(每箱6瓶)、500毫升装38度国窖1573白酒1箱、480毫升装52度海之蓝白酒两箱(每箱6瓶)零两瓶、480毫升装42度海之蓝白酒3箱(每箱6瓶)、480毫升装天之蓝白酒2箱(每箱6瓶)、500毫升装38度剑南春白酒1箱(每箱6瓶)零2瓶、500毫升装39度五粮液白酒1箱(每箱6瓶)、500毫升装53度汾酒1箱(每箱6瓶)正在店内销售,上述白酒不能提供相应供货商资质材料及进货票据,经随行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并处罚款76000元,上缴国库。
76000.00元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1
2
冀市监保处〔2023〕13068423000352号
2023年4月25日,我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有一批假冒该公司泸州老窖特曲白酒,通过快递公司发往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后,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快递车辆至高碑店市辛立庄康轩酒类经营部经营现场,对该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500毫升装52度泸州老窖特曲(2018版)白酒6箱(每箱6瓶)、500毫升装38度泸州老窖特曲(2018版)白酒4箱(每箱6瓶)、500毫升装38度国窖1573白酒1箱、480毫升装52度海之蓝白酒两箱(每箱6瓶)零两瓶、480毫升装42度海之蓝白酒3箱(每箱6瓶)、480毫升装天之蓝白酒2箱(每箱6瓶)、500毫升装38度剑南春白酒1箱(每箱6瓶)零2瓶、500毫升装39度五粮液白酒1箱(每箱6瓶)、500毫升装53度汾酒1箱(每箱6瓶)正在店内销售,上述白酒不能提供相应供货商资质材料及进货票据,经随行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
罚款7.6000万元,没收侵权商品
76000.00元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