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浩门世明鲜鸡活鱼水产批发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世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1MA75U25K9C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步行西街1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18
2025-09-18
(2025)青2221执8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华龙;门源县浩门世明鲜鸡活鱼水产批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门市监罚【2024】63号
经核查, 当事人柜台待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具体如下:火锅底料1件,鲜豆皮50斤,鱼味丸1件,鱼味卷1件,菠菜卷1件,包心牛丸1件,鱼108斤,籽虾30件,凤爪20件,大凤爪10件;当事人店铺内未明码标价的商品部分为检查当日(2024年10月28日)购进,部分为前一天(2024年20月27日)购进,均尚未售出,因此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已构成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于案发于门源县浩门尚武牛羊肉鲜鸡活鱼水产行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同时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细节以及用于确认当事人在本案中的非法经营状况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此证据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已超过18周岁,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现场签字照片和现场检查照片1份,此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一直在现场及现场查处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1、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