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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老翟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赵逸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DGT2T46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琚湾镇古城村八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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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5〕388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本局2024年4月24日核准登记的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为湖北吉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5箱热干面专用丁作试销样品,单价8元/箱,合计40元。后经抽样检测,该批次热干面专用丁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之规定,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5箱热干面专用丁作为涉案产品,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4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热干面专用丁4箱;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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