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正通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冰冰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1403MA10R0AG0M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双龙街道锦绣花园绣园一组团5号楼4单元3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0033
2025年03月18日15时03分左右,车牌号为辽GP5701 辽PG529挂大货车途径凌海市交通运输局在S204阜锦线110.3公里处设置的监控抓拍系统采集时,由赤峰至唐山运输粉煤灰,涉嫌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调查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情况属实。
一、罚款为0.1万元。
1000.00元
凌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5
2
肃交罚﹝2025﹞162号
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责令改正,处罚款
25000.00元
肃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9-17
3
辽葫交罚决字﹝2025﹞1100274号
2025年8月12日,龙港区交通运输局在对葫芦岛市正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辽PG9239年度审验时发现该车检测周期为2025年7月,实际检车时间为2025年8月。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依据《辽宁省交通运输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辽交执监202534号)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超期未超过3个月,处以1000元罚款。
给予责令1000元罚款
1000.00元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