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农人家水果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光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1125MA0GJBEC2M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长安街金穗家园门口东侧第四间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衡处〔2025〕1311252500001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开始经营安平县农人家水果蔬菜店,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当事人2023年9月从肃宁县佳源市场购进的“海晶”牌深井盐进行销售,购进了1箱共计50袋,货值共计60元,销售了9袋。2025年3月12日,河北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对该批次“海晶”牌深井盐出具的鉴定证明为假冒商品,侵犯河北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海晶”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盐的违法行为。其销售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16.2元,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二)、(三)项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内容的裁量,我们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海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深井盐41袋2.罚款5000元。
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衡水市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2
安市监不罚〔2024〕5号
经调查,安平县农人家水果蔬菜店于2024年7月12日,从肃宁县御园水果店以每斤4.5元的价格购进芒果50斤,合计金额是225元。2024年7月12日,河北阳诺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检验。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除抽检单位购买3kg外,其它芒果以5元每斤价格售出,销售金额是220元。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安平县农人家水果蔬菜店保存了上级供应商营业执照、产地证明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0220万元
0.00元
衡水市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