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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恒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敬明注册资本:12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06BAFB56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南门外大街与南市旅馆街交口南区三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9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3-08-2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3-05-10
(2023)津0101民初17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恒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富宫大饭店有限公司,天津旅馆街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3-03-14
(2023)津0101民初17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恒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旅馆街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富宫大饭店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28
(2023)津0101民初17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恒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旅馆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3-03-23
(2023)津0101民初17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恒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旅馆街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30
2023-04-20
(2023)津0101民初17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恒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旅馆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和处罚﹝2024﹞171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在店内为顾客提供早餐;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收费明细,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远低于一万元。当事人对于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三张(共1页);2、202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在未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在店内为顾客提供早餐;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收费明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远低于一万元。3、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获取途径合法,程序正当,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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