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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鄞江姜云达小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云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3MA28YJCNX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光溪村四明东路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35号
2025年2月1日,当事人将27个烟花爆竹(浏阳红地毯2个,吉祥红地毯4个,大地红3个,吉祥大地红4个,恭喜发财1个,开门红3个,小烟花(盒装)10个)存放在店内用于销售,期间获利人民币270元。2025年2月11日,本机关对上述烟花爆竹依法实施了扣押。经核实,当事人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另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245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00),没收27个烟花爆竹(浏阳红地毯2个,吉祥红地毯4个,大地红3个,吉祥大地红4个,恭喜发财1个,开门红3个,小烟花(盒装)10个)。
245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05
2
甬烟处[2023]第327号
2023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被检查人唐忠意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光溪村四明东路10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经营地址与实际相符;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38种73条,其中:红旗渠(芒果)2条、云烟(细支云龙)5条、长白山(迎春中支)2条、南京(炫赫门)3条、利群(新版)3条、利群(楼外楼)1条、黄鹤楼(硬银紫)1条、七匹狼(蓝钻)1条、黄山(印象一品)5条、长白山(777)2条、白沙(硬)3条、钻石(细支尚风)1条、黄金叶(小目标)2条、黄金叶(乐途)2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红塔山(软经典)4条、天子(中支)1条、黄金叶(商鼎)2条、黄金叶(爱尚)5条、南京(紫树)1条、钻石(君子中支)2条、利群(夜西湖)4条、黄金叶(天香中支)1条、钻石(玫瑰二代)2条、利群(软蓝)2条、利群(长嘴)2条、黄鹤楼(软蓝)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条、黄鹤楼(硬奇景)1条、黄山(大黄山)1条、大前门(软)1条、天子(金)1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利群(软长嘴)1条、真龙(娇子)1条、哈德门(纯香)1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卷烟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本局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执法过程由执法视音频记录,且当事人未申请回避,也未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2023年11月9日本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光溪村四明东路108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其经营卷烟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牟取不法利益,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下旬至案发日前期间,陆续从上门推销的烟贩处购进违法卷烟红旗渠(芒果)、云烟(细支云龙)、长白山(迎春中支)等38种73条,其购入上述卷烟后存放于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并准备销售给过往消费者。2023年11月9日该批违法卷烟悉数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鉴别检验报告编号:RBA2311015),上述卷烟红旗渠(芒果)、云烟(细支云龙)、长白山(迎春中支)等38种73条均为真品卷烟,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数量3.8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10900.0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曾因卷烟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据三: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具有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光溪村四明东路108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格。证据四:“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照片”,证实了2023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光溪村四明东路108号查获涉嫌违法卷烟红旗渠(芒果)、云烟(细支云龙)、长白山(迎春中支)等38种73条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证据五:编号为RBA2311015的“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红旗渠(芒果)、云烟(细支云龙)、长白山(迎春中支)等38种73条均为真品卷烟,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数量3.8条。证据六“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了案发当日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的价格明细。证据七: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为牟取不法利益,于2023年10月下旬至案发日前期间,陆续从上门推销的烟贩处购进违法卷烟红旗渠(芒果)、云烟(细支云龙)、长白山(迎春中支)等38种73条用于销售牟利及当事人未曾因卷烟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1月 15日向当事人告知了卷烟质量鉴定结果及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数量,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我们认为,当事人明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牟取不法利益,仍从其他违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本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为人民币10900.00元,违法程度较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10900.00元的7%的罚款,计人民币7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红旗渠(芒果)、云烟(细支云龙)、长白山(迎春中支)等38种73条全部予以发还,其中质检损耗3.8条以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补偿给当事人。
763.00元
宁波市烟草专卖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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