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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荣鑫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冲胜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343400364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干驿镇干驿大道东路1号(自主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27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3日经本局核准后登记成立,在天门市干驿镇干驿大道东路1号从事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6年3月5日,接匿名举报称当事人1月底活动期间牛奶及多款商品宣传优惠不实。 2025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了当事人“11周年店庆”促销宣传单(活动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2026年2月3日),并调取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销售明细报表》(区间为促销活动开始前至2026年3月10日),同时对涉案商品进行价签核查。其中: 商品1:白云边陈酿特曲42度500ml。促销宣传单上标注该商品原价128元,现价79元/瓶。经查,该商品实际活动时间从2026年1月29日持续到2月28日,活动期间价签为“原价128元,现价79元”,于2月28日更换价格标签为“零售价:128元”。根据《商品销售明细报表》(货号6902796706033),该商品在促销活动开始前七日内(2026年1月22日至1月28日)无交易记录,追溯至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记录,即2025年10月5日该商品按79元/瓶的价格销售,均未以128元的价格成交。活动期间该商品按79元/瓶的价格销售39瓶,货值金额3081元,该商品进价为87.8元/瓶,获利0元。 商品2:蒙牛纯牛奶粉700g。促销宣传单上标注该商品原价88元,现价69.9元/罐。经查,该商品实际活动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至3月10日,活动期间价签为“原价88,特价69.9”,于2月28日晚更换为“原价88,特价:69,日期:2026-03-01至2026-03-31”,该价签持续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根据《商品销售明细报表》(货号694018 7272408),该商品在促销活动开始前七日内,于2026年1月28日按69.9元/罐的价格销售,均未以88元的价格成交。活动期间该商品按69.9元/罐的价格销售18罐,按69元/罐的价格销售1罐,货值金额1327.2元,进价为62元/罐,获利149.2元。 商品3:伊利利乐包高端奶金典系列金典纯牛奶。促销宣传单上标注该商品原价62元,现价48元/提。经查,该商品实际活动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至2月28日,活动期间价签标注“原价62元,现价48元”,于2月28日更换为“零售价:48”。根据《商品销售明细报表》(货号6907992 507385),该商品在促销活动开始前七日内,于2026年1月23日至1月28日按48元/提的价格销售,均未以62元的价格成交。活动期间该商品按48元/提的价格销售611提,货值金额29328元,进价为45元/提,获利1833元。 商品4:马头薰衣草柔软洗衣粉5kg。促销宣传单上标注该商品原价49.9元,现价29.9元/袋。经查,该商品活动时间从2026年1月29日持续到3月10日,活动期间价签多次调整:2026年1月29日至2月3日,价签为“原价:49.9,特价:29.9”;2026年2月4日至2月28日,价签为“原价:49.9,特价:33.9”;2026年2月28日至3月10日,价签为“原价:49.9,特价:39.9”。根据《商品销售明细报表》(货号6972208571351),该商品在促销活动开始前七日内(2026年1月22日至1月28日)无交易记录,追溯至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记录,即2026年1月15日该商品按39.9元/袋的价格销售,均未以49.9元的价格成交。活动期间该商品按29.9元/袋的价格销售121袋,按33.9元/袋的价格销售23袋,按39.9元/袋的价格销售6袋,货值金额4637元,进价为28元/袋,获利437元。 综上,上述4种商品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虚构商品原价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419.2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虚构商品原价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19.2元; 2、罚款8000元,两项共计罚没10419.2元。
8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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