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朝晖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骏龙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718217719R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北辰区小淀镇工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3-04-27
(2023)津0113民初3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
王*,天津市朝晖化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3
2023-04-27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4
2023-03-20
(2023)津0113民初40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天津旺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朝晖化工有限公司,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5
2023-02-16
(2023)津0113民初3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尚**,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朝晖化工有限公司,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6
2023-02-01
(2023)津0113民初40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天津旺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天津市朝晖化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7
2023-03-23
(2023)津0113民初3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27
2023-04-27
(2023)津0113民初39号之一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6-18
2023-04-27
(2023)津0113民初40号之一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天津旺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朝晖化工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6-18
2023-03-22
(2023)津0113民初40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天津旺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朝晖化工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3-19
2017-11-23
(2017)津0113民初385号
劳动争议
天津市朝晖化工有限公司与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41384.44元
民事案件
6
2018-10-01
2018-09-03
(2017)津0113执385号
劳动争议
乌*、天津市朝晖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6-29
2018-04-20
(2018)津01民终1396号
劳动争议
天津市朝晖化工有限公司、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12-14
2017-05-19
(2017)津0113民初385号
劳动争议
天津市朝晖化工有限公司与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应急罚﹝2025﹞4-052号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80项,第A裁量阶次,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捌拾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2025-11-14
2
津辰应急罚﹝2025﹞5-012号
天津市朝晖化工有限公司,在明知无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仍违法将原有的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原料储存在粉料库隔间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作业现场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和静电导出装置等安全设备,违法暗自组织二甲苯稀料分装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临时作业人员未设置静电导出装置的情况下进行分装作业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95项,第B裁量阶次,决定给予天津市朝晖化工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600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2025-11-10
3
(津)应急罚﹝2023﹞总-1-014号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