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瞿家湾镇建胖子农副产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EE6GM1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洪湖市瞿家湾镇瞿家湾村九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3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22日、2026年4月30日从监利市张伟冷冻食品批发部共购进“傲弘冻猪猪耳”(生产日期:2026年3月24日、规格:10kg/箱)2箱,购进价格420元/箱(42元/kg),购货款84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傲弘冻猪猪耳”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截止2026年5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6.1kg,销售价格是50元/kg,销售货款共计305元,其中成本256.2元,获利48.8元。剩余尚未销售的13.9kg已被本局依法扣押(货值695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傲弘冻猪猪耳”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48.8元。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不能提供部分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傲弘冻猪猪耳”13.9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48.8元;
3、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4、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1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