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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巴斯二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3MA7E3PKN2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尔格图嘎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鄂托克旗)煤监管罚〔2026〕矿山3-8号
1.16煤北采区胶带巷局部通风机安设时间2023年9月,超过6个月未上井检修; 2.2928综采工作面机头下隅角悬顶长度超过作业规程15m,未采取退锚措施。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该违法行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2023年9月至2026年5月该通风机未升井检修),“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4000.00元
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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