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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宝利莱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三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7NEU2A3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付畈大道13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441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取得了《营业执照》,于2022年8月23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蕲春县漕河镇付畈大道,是蕲春县某中学校外左手边紧邻的经营场所招为“好利家超市”的经营场所铺,在蕲春县某中学校园周边50m范围内。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收银机下方抽屉内有香烟。其中黄鹤楼(硬奇景)4包;黄鹤楼(软蓝)3包;黄鹤楼(硬珍品)3包;黄鹤楼(硬红)8包;黄鹤楼(软红)5包;黄鹤楼(软雪之景)4包;黄鹤楼(天下名楼)1包;黄鹤楼(软珍品)1包;黄鹤楼(硬银紫)5包;红金龙硬蓝爱你2包;芙蓉王(硬)5包;双喜(软经典)1包;黄金叶(喜满堂)1包;利群(软长嘴)1包;玉溪(软)1包;金圣(青瓷)1包;云烟(软紫)1包;贵烟(跨越)3包,共计50包。当事人陈述上述香烟是附近居民拿来换油、米、酱、醋等生活必需品的,当事人再将香烟对外销售,从中赚取利益。 2025年9月2日,上述香烟经蕲春县烟草专卖局通过对外包装及其材料的特征与质量、包装工艺、防伪技术等进行逐条检验,与标准样品对比无差异,真伪感观对比结论为真品卷烟。经蕲春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蕲春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显示,案涉香烟违法经营额分别为黄鹤楼(硬奇景)120元;黄鹤楼(软蓝)57元;黄鹤楼(硬珍品)135元;黄鹤楼(硬红)176元;黄鹤楼(软红)130元;黄鹤楼(软雪之景)56元;黄鹤楼(天下名楼)16元;黄鹤楼(软珍品)65元;黄鹤楼(硬银紫)70元;红金龙硬蓝爱你22元;芙蓉王(硬)125元;双喜(软经典)11元;黄金叶(喜满堂)10元;利群(软长嘴)36元;玉溪(软)23元;金圣(青瓷)18元;云烟(软紫)11元;贵烟(跨越)72元,故当事人待售香烟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为1153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当事人销售香烟的情况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待售的RIO酒(500mL)是从拼多多电商平台购进的,购进3罐,总计31.99元。当事人待售的雪花啤酒(330mL)、勇闯天涯啤酒(500mL)是从蕲春县马进副食批零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26MA48GXJT7F)购进的,雪花啤酒(330mL)购进48罐,勇闯天涯啤酒(500mL)购进6罐。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酒是2025年5月26日左右开始销售的。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当事人向未成年销售烟酒的情况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25%的罚款,共计288.25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8288.25元。
8288.25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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