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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双台子乡大房申村潘洪英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洪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4MA0TWN270K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大房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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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法市监处罚﹝2026﹞12号
当事人于2017年3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7月16日。2025年7月26日,某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车号:辽PG6555)司机及司乘人员刘某某到法库县双台子乡大房申村潘洪英液化气站推销其运输车罐底剩余液化石油气(品名:丙烷),当事人同意购进该罐车剩余液化石油气商品丙烷0.72吨,购入价格为4.00元/kg。该罐车司机提供了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品名:丙烷)的运输“过磅单”当事人于当日交付给该运输车辆司机现金2880.00元商品采购款,并由刘某某签字确认收款。当事人将0.72吨液化石油气(品名:丙烷)加入当事人气站2号罐,当事人于2025年7月27日开始销售上述液化石油气(品名:丙烷)。2025年7月30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法库县双台子乡大房申村潘洪英液化气站销售液化石油气商品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18日,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商品出具《检验报告》(NO:2025355301212130276),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检验,检验项目中组分(体积分数)项目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8月4日将上述液化石油气(品名:丙烷)全部销售完毕,其中除检验机构于2025年7月30日以每公斤8.00元购买1kg(无偿提供备样1kg)外,其余718kg均以每公斤8.00元销售给了本地消费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丙烷719kg,购进价格为4.00元/kg,销售价格为8.00元/kg,当事人总计销售价款为5752.00元,货值金额5760.00元,销售该批次商品丙烷获利2876.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未缴税,未被行政机关处罚过。
1.没收违法所得2876 元; 2.罚款 5760元。
5760.00元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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