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修森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4066613814373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枣庄市山亭区凫城乡马头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2
(2024)鲁0406民初1900号
追偿权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2
2022-04-12
(2022)苏1322民初32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宋**
沭阳县人民法院
3
2022-02-17
(2022)鲁0406民初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
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盛**,丁**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4
2021-05-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
吴**,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枣庄海汇商贸有限公司,胡**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5
2020-08-0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张**,张**,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心支公司,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郭**
寿光市人民法院
6
2019-09-2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邵**
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张*,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
郯城县人民法院
7
2019-03-07
(2019)苏1283民初11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程**,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
泰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9
2022-03-30
(2022)鲁0406民初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576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2-17
2019-11-20
(2019)鲁1322民初67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与孟**、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712.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7-02
2018-10-10
(2018)鲁0812民初31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济宁市兖州区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3-11
2018-04-09
(2018)鲁0404民初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齐**、褚**等与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6528.80元
民事案件
5
2018-12-25
2018-09-26
(2018)鲁04民终14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17
2018-10-15
(2018)苏0324财保3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钱*、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17
2018-10-15
(2018)苏0324财保3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与钱*、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12-11
2017-05-24
(2016)鲁0402民初15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枣庄市鑫瑞丰茶叶有限公司、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21812.84元
民事案件
9
2018-11-12
2018-10-09
(2018)鲁1322民初44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临沂市双箭货物托运部与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4-26
2018-02-12
(2018)苏1283民初11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程**、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9766.0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4062024004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对其进行罚款
900.00元
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2024-11-27
2
371324202400742
2024年05月05日 22时25分,车牌号为鲁D88231(黄色)行驶至兰陵县长城镇S318(双向)K18+900米处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为54.2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国家限定标准49吨,超出限定标准5.2吨。2024年06月11日,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吴修水前来处理,执法人员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吴修水不申请回避,提供了道路运输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认可当日运输超限事实。经调查认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行驶(车祸总重超限)。证据:超限车辆超限检测数据单、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我局已于2024-06-11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371324202400742,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诉、申辩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2500.00元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2024-06-11
3
370405202400290
2023年12月28日17时21分,车牌号为鲁D95359(黄色)、鲁DY085挂(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省道S231K345+400M李山口检测点处的S231(双向)K34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0.52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520吨。执法人员刘延宏15040417008、高杨15040417074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附: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书》、《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对其进行罚款
5500.00元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2024-05-28
4
370404202301119
2022年05月30日16时40分,在郯薛线峨山东检测点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C8396(黄色)、鲁DHA23挂(黄色)车辆有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为,该车为6轴,检测结果显示车货总重为65.890吨,驾驶员王兴伟提出异议,认为与该车实际运载的货物总重不符,并提供了枣庄粮库货单证实,经核实最后确定该车实际车货总重为57.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6轴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8.100吨,执法人员王晓亮15040317059、邵士永15040317032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王兴伟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对其进行罚款
4000.00元
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2-19
5
J370405202300274
2023年10月27日14时05分,省道S231K345+400M李山口检测点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9033(黄色),鲁DJX20挂(黄色)该车货总重62.100吨。该车途经检测系统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致使该次数据有误差。经核实最后确定该车实际车货总重为52.905吨,根据相关标准规定,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905吨,证据有《询问笔录》、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2023-12-06
6
370481202300557
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滕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06-30
7
370404202300635
2023年4月2日0时43分,在临徐线吴林检测点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93196(黄色)、鲁DT726挂(黄色)车辆有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为,该车为6轴,检测结果显示车货总重为55.081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5%误差。现按-5%认定,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重为52.326吨,6轴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1份、陈述申辩书,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森和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对其进行罚款
1500.00元
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