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福万家果蔬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玉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8MA0Q90C81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旺业甸村(街西7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监处罚〔2026〕28号
当事人2019年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散装熟食销售;水果、蔬菜、水产、鲜肉、烟、日用百货、五金零售。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购进风干肉干5斤(生产日期2026年3月15日,保质期8天),进价20元/斤,售价22元/斤,货值金额110元,当事人称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查明过期后的销售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 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为0。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3000.00元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2
喀市监处罚〔2025〕39号
经查,被监督抽检的韭菜于2025年3月16日购进8斤,抽样6斤,售卖2斤,该批不合格韭菜销售价格为3.5元/斤,购进价格为2.8元/斤,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是28元,产生违法所得人民币2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3028.00元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3
喀市监餐饮处罚字〔2023〕16号
黄瓜农药残留超标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