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百氏汽车维修养护(苏州)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祁小会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2MA2228GW94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旗杆村新泾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监处罚〔2023〕00997号
2023年7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于当事人仓库查见标示有“LLumar”“V-KOOL”字样的玻璃膜产品,其中“LLumar”品牌玻璃膜产品的包装盒上批号信息被擦除。本局对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张市监先登〔2023〕00751号)和财物清单。2023年7月24日,本局对涉案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张市监解登〔2023〕KF072401号),并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张市监强制〔2023〕00751号)。2023年8月8日,经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协助辨认,涉案的型号规格为“ZSC 30,60"×100'”的1件玻璃膜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因情况复杂,本局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张市监延强〔2023〕KF082301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7月14日正式立案调查,通过询问调查、提取书证等方式,现已查清案情事实。
经查,2021年6月,当事人通过微信用户“日嘉伊然”(微信号rijia18511926602)从上海行聊贸易有限公司购进V-KOOL品牌玻璃膜3件:①型号V-KOOL 30,批号5295154017,数量1件,进价21000元/件;②型号V-KOOL 70,批号5383647005,数量1件,进价26000元/件;③型号K28,批号D637104016,数量1件,进价5500元/件。
当事人通过微信用户“台湾陈鹏翔---进口车膜”(微信号wxid_hts8bvvvuy0322)购买LLumar品牌玻璃膜产品。2023年4月11日、4月24日、6月6日,当事人分别购进1件LLumar品牌玻璃膜,型号规格为AIR 80 BL SR HPR 15 36"×100',批号均为451108,进价为4900元/件。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另购进LLumar品牌玻璃膜1件,型号规格为AIR 80 BL SR HPR 15 60"×100',批号为453011,进价为7600元/件。
2023年7月14日,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中查见前述玻璃膜产品7件,以及其于2019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库存积压的LLumar品牌玻璃膜产品4件:①型号规格ZSC 30,60"×100',批号D727707,进价5000元/件;②型号规格ZSC 30,60"×100',批号410H074,进价5000元/件;③型号规格ZSC 15,60"×100',批号472D047,进价4300元/件;④型号规格ZSC 15,60"×100',批号749J076,进价4300元/件。上述11件产品共有7种不同型号规格,本局对7种型号规格的玻璃膜产品各裁剪一片作为样品,送由首诺公司和首诺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协助辨认,其中型号规格为ZSC 30 60"×100'的玻璃膜产品的样品批号为D727707,型号规格为ZSC 15 60"×100'的玻璃膜产品的样品批号为749J076。
2023年8月8日,经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协助辨认,鉴定结果是型号规格为ZSC 30 60"×100'、批号为D727707的1件LLumar品牌玻璃膜产品属于假冒商品,为侵犯首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余产品为正品。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假冒商品的进货时间、具体供货商、进货单据。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1800元。
经查询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
罚款金额2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