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黄维馨蔬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维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1123MA64XNRW8P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犍为县玉津镇公园路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犍市监处〔2023〕51112323000195号
当事人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犍为县玉津镇公园路26号从事蔬菜销售服务。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不足60个平方,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从位于犍为县清溪镇的天御新城批发市场若干经营户(具体联系方式不详)以9.2/Kg的价格购进二荆条(辣椒)共20Kg后,在其门店以1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购进时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二荆条(辣椒)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4月11日,经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检验。此批二荆条(辣椒)的的毒死蜱,mg/kg 实测值为0.29,标准指标为≤0.0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J-J23031391)。
至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止,此批抽检不合格的二荆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了20Kg,销售收入共计280元。当事人对上述查明事实无异议。
案件性质:由于当事人经营面积不足60㎡,依据《乐山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第四条“本认定标准所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不具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等规定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其认定标准是:(一)以销售食品为主的小经营店、小食杂店、小副食店、小超市、小卖部等个体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属于食品小经营店。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当事人销售的二荆条(辣椒)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
罚款0.1000万元
1000.00元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