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逸宸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留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3MA6UU3Y89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测绘东路4号丰润广场一层1F001号超市入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3〕0240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在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过程中,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法行为二:2022年底,当事人明知上述15盒白酒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进行回收,明知进货渠道不属于合法渠道,且不符合商业惯例,一次性从同一出售人回收45%vol 500ml十五年陈酿西凤酒6盒、45%vol 500ml六年陈酿西凤酒4盒、45%vol 500ml华山论剑西凤酒20年3盒、45%vol500ml华山论剑西凤酒10年2盒。在回收白酒的过程中,不索证索票、不问来源、不记录出售人联系方式,无法说明收购的侵权白酒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经销的“西凤酒”(4个品种,共计15盒)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品牌维护人员出具鉴定证明表,鉴定意见为上述15盒白酒为侵犯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予以采信。调查中,当事人对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无法提供全部涉案白酒的进货票据、采购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相关的支付信息,进货来源无法查实。当事人回收上述15盒白酒未销售,按照45%vol 500ml十五年陈酿指导市场零售价288元/盒,涉案6盒十五年陈酿西凤酒1728元;45%vol 500ml西凤酒六年陈酿指导市场零售价168元/盒,涉案4盒六年陈酿西凤酒672元;45%vol 500ml华山论剑西凤酒20年指导市场零售价328元/盒,涉案3盒华山论剑西凤酒20年984元;45%vol 500ml华山论剑西凤酒10年指导市场零售价168元/盒,涉案2盒华山论剑西凤酒10年336元;合计3720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故违法经营额合计为3720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5%vol 500ml十五年陈酿西凤酒6盒、45%vol 500ml六年陈酿西凤酒4盒、45%vol 500ml华山论剑西凤酒20年3盒、45%vol500ml华山论剑西凤酒10年2盒,合计15盒;
3、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
90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10-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