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凯昇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风明 | 注册资本:5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MA76HAHA5M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友爱中心路2323号5号公寓10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9
(2023)甘3027民初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孙**,宁夏恒凯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鄂托克旗百通物流有限公司,田**,五原县路创物流有限公司
夏河县人民法院
2
2022-09-06
(2022)宁0202民初2000号
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宁夏恒凯昇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3
2022-06-14
(2022)宁0202民初200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宁夏恒凯昇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银税二稽罚﹝2023﹞2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增值税1、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你单位接受洋浦疆海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203130,发票号码:00552551,金额:697247.71元,税额:62752.29元,价税合计:760000元;发票代码:4600211130,发票号码:02184702、02184703,金额:1238532.12元,税额:111467.88元,价税合计:1350000元;发票代码:4600203130,发票号码:02398199、02398200,金额:1192660.56元,税额:107339.44元,价税合计:1300000元,品目:*燃气*液化天然气。发票共计金额3128440.39元,税额为281559.61元,价税合计:3410000元,发票已于取得当月抵扣,并结转成本。(2)你单位2020年12月26日接受内蒙古途悠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500201130,发票号码:03243194-03243196),票面金额2110091.74元,税额189908.26元,价税合计:2300000元,品目:*燃气*液化天然气,发票已于取得当月抵扣,并结转成本。宁夏恒凯昇运输有限公司接受洋浦疆海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途悠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4600211130发票号码:00552551、02184702、02184703、02398199、02398200、发票代码:1500201130,发票号码:03243194-03243196)金额:5238532.13元,税额:471467.87元,价税合计:5710000元,属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2.挂靠车辆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你单位共有运输车辆39辆,其中4辆属于个人挂靠车辆,取得机动车发票金额776,991.14元,税额101,008.86元,价税合计878,000.00元,对购入不属于你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挂靠车辆已抵扣的进项税金予以转出。(2)你单位为4辆挂靠车辆支付车辆保险,取得发票金额108714.54元,税额6522.86元,价税合计115237.4元,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金予以转出。(3)留抵退税核查对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相符、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虚列成本、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中“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条件,故对其已退还的留抵退税额78295.03元予以追缴,经纳税调整后,截止2022年5月,你单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797.73元。综上所述,你单位共应补缴增值税504502.29元,经逐期计算,其中:2021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20537.21元;2021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193188.90元,2021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38774.61元;2021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51330.52元;2022年1月应补缴增值税68176.41元;2022年2月应补缴增值税132494.64元,2022年5月应追回留抵退税78295.03元,产生多缴增值税3797.73元,由你单位自行到管理局申报更正申报退税。3、向甘肃旺佳运商贸有限公司等7户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与甘肃耀盛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上游公司无真实交易,资金发生回流,运输轨迹不符,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330份,金额:30470613.57元,税额:2742355.43元,价税合计:33212969元。(202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58份,金额:5657752.35元,税额:509197.65元,价税合计:6166950元;20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140份,金额:13205984.11元,税额:1188538.79元,价税合计:14394522.9元;202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132份,金额:11606877.11元,税额:1044618.99元,价税合计:12651496.10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2021年补缴增值税303831.2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1268.18元,2022年补缴增值税为200671.0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23.48元,(三)教育费附加你单位2021年补缴增值税303831.2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114.94元;2022年补缴增值税200671.05元,补缴教育费附加3010.07元。其中,1月份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22.65元,2月份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987.42元。(三)地方教育附加的检查你单位2021年补缴增值税303831.24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076.62元;2022年补缴增值税200671.05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06.71元。(五)水利建设基金你单位2020年度营业收入15,717,775.71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6,346,900.42元,2022年1月-6月营业收入15,788,818.93元,未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经计算:2020年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11002.44元;2021年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10298.55元;2022年1-6月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9946.96元。(共计补缴31247.95元)(六)企业所得税由于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1-6月共计确认虚开发票取得收入30470613.57元,其中2020年取得虚开发票的收入5657752.35元,2021年取得虚开发票的收入13205984.11元,2022年1-6月取得虚开发票的收入11606877.11元,此收入对应的成本无法准确核算。你单位2020年申报收入15717775.71元,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收入5657752.35元,应核算收入10060023.36元。你单位2021年申报收入16,346,900.42元,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收入13205984.11元,应核算收入3140916.31元。你单位2022年1-6申报收入15788818.93元,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收入11606877.11元,应核算收入4181941.82元。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270.1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942.64,应补缴42327.47元。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067.06元2022年因未对其全年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你单位2022年1-6申报收入15788818.93元,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收入11606877.11元。为此,我局将制作稽查建议书,通知银川市兴庆区税务局大新税务分局督促企业自行补充申报。综上,2020年-2021年共计补缴企业所得49394.53元
决定1.通过挂靠车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顶进项少缴的增值税101008.86元、取得保险费增值发票抵顶进项少缴的增值税6522.86元、城建税7527.22元、企业所得税49394.53元,建议处以0.5倍罚款,即82226.73元。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50万元罚款;3.骗取的留抵退税款78295.03元处以1倍罚款即78295.03元
660521.76元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