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江南欣城我家面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治国 | 注册资本:5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EUD0P0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江南欣城侧门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0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餐饮行业至今,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操作间操作台上方调料区域中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名称为:1、“太太乐原味鲜松茸鲜”、净含量:75g,生产日期:2024年10月05日,保质期:15个月,数量:1袋(已开封,超过保质期)。2、“安多夫腌粉调味料”、净含量:453.6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1日,保质期:36个月,数量:1瓶(已开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以上过期食品原料均是在网上购买,时间太久,无法提供索证索票资料及进销货台账,以上食品原料在2026年3月初使用过一次,店内无点菜单,来到我店就餐的客人都是现点现吃,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建立进销货台账的违法行为,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于2026年4月16日依法对扣押的不合格食品原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由于以上食品原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宜长期保存,经当事人申请,报本局领导批准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于2026年4月16日在本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对以上不合格食品原料进行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