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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沐建文注册资本:7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9MAA7D4L4XK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燕山南路7号4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06
(2023)桂0203民初3252号
合同纠纷
潘**
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
2023-07-17
(2023)桂0203民初2635号
合同纠纷
吴**
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3
2022-12-13
(2022)桂0804民初200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马**
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4
2022-12-13
(2022)桂0804民初200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x**
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5
2022-11-16
(2022)桂0203民初438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蔡**
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6
2022-10-27
(2022)桂0804民初200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马**
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7
2022-10-19
(2022)桂0203民初4643号
合同纠纷
陈**
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07
2023-03-21
(2023)桂02民终4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8-26
2023-07-19
(2023)桂0203民初2230号
合同纠纷
林**、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33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8-10
2023-02-28
(2023)桂0203民初152号
合同纠纷
黄**、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7-21
2023-04-06
(2023)桂0203执901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蔡**、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5-27
2022-12-12
(2022)桂0203民初4643号
合同纠纷
陈**、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2-24
2022-12-23
(2022)桂0203民初438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蔡**、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处罚﹝2023﹞121号
当事人为吸引更多客户,虚构出“广西红森装饰还拥有属于自身的自研工厂,工厂拥有全套德国进口高精度的专业生产线”“产业覆盖我国多个一二线城市,取得了业界的一致认可”“多年来服务近万个用户”“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就是一家值得信赖的房屋装修公司”“被称之为行业发展“舵手”之一的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便是值得信赖的装修公司代表”等宣传内容。当事人作为一家生产、销售装饰材料的公司,通过上述虚假广告将其宣传为房屋装修公司,上述宣传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广告。2022年1月1日,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网络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他人负责设计、制作其公司对外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广告费用为11000元。同日,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网络新闻发布服务协议书》,委托他人为其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当事人在凤凰网、中华网、兰州新闻网、中国焦点日报等网络平台共发布18条广告,每条广告发布费用为80元,发布广告费用为1440元。经调查核实,2022年4月26日-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制作、设计、发布广告费用共计12440元。当事人为吸引客户,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件,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据三:生产车间机器设备照片4张,证明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国产机器设备的事实。证据四:询问笔录5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宣传广告的截屏图片21张,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与广州好商汇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好商汇制作、设计广告及制作、设计广告费用的事实。证据七:当事人与王晓东签订的《网络新闻发布服务协议书》复印件1份、转账凭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王晓东发布广告及发布广告费用的事实。证据八: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办案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如下处罚:罚款56000元。
56000.00元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2
柳市税二稽罚﹝2023﹞11号
(一) 查明的税收违法基本事实 你单位开展业务时利用个人账户收款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其中所属期2021年12月利用个人账户向客户收款27405.00元(含税),所属期2022年3月利用个人账户向客户收款2597186.70元(含税),所属期2022年4月利用个人账户向客户收款5927895.66元(含税),所属期2022年5月利用个人账户向客户收款7104344.57元(含税),所属期2022年6月利用个人账户向客户收款4158125.00元(含税),所属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利用个人账户收款合计19814956.93元(含税)。 且你单位在所属期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与客户签订合同未按规定申报印花税,合同金额共计21138586.10元(含税),其中已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1323629.17元(含税),未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19814956.93元(含税)。 (二)各税种少缴税款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7号)第一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
你单位上述行为是偷税,偷税金额合计30463.88元,其中增值税25714.72元、企业所得税678.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00.02元、印花税3170.80元,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5231.94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231.94元。
15231.94元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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