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元和张常海南北货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常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07MA1PNCA70H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元和农贸市场第A1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相市监处罚〔2023〕336号
经查:2023年4月19日,我局委托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米(生),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花生米(生)。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上述花生米(生),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从姑苏区诚发杂粮店购进3袋,进货价14元/公斤,销售价16元/公斤。至案发,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按抽样基数10公斤计算,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160元。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供应商姑苏区诚发杂粮店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米(生)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没收违法所得160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元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