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雅农烘焙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雅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0MA192FYA7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香市监幸福处罚[2024]52109号
本局认为,哈尔滨市雅农烘焙食品加工厂销售的蔬菜卷产品外包装突出使用“农大”字样、抖音店铺商品展示图标注“东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技术支持”字样;销售东农慕初酸奶商品时描述为“东北农业大学研发酸奶组合”且产品广告图片中标注了“东北农业大学研发”字样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哈尔滨市雅农烘焙食品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分装)膨化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哈尔滨市雅农烘焙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产品蛋白质项目标示值与实测值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哈尔滨市雅农烘焙食品加工厂未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酸奶销售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哈尔滨市雅农烘焙食品加工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值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实施、延长、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证明涉案财物扣押情况;
3.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期间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检验委托书、买样费用收据,证明送检情况;
4.黑龙江省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资格证书,证明其检测资质。
5.《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检测报告两份,证明其标签虚假标注,生产原料蔬菜卷(牛肉味)检验结论为合格;
6.询问调查笔录四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询问;
7.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8.哈尔滨市雅农
警告#罚款84.88356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848835.68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