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张二牛羊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雅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02MACPDX5Q7U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园丁学校路口西20米第二个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031号
经查,经营者张雅楠于2023年6月28日登记注册临河区张二牛羊肉店,主营牛、羊肉销售。2025年5月7日,我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园丁学校路口西20米第二个商铺正在经营的临河区张二牛羊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待售的羊肉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巴临市监曙责改〔2025〕0507-01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按要求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给予警告。
2025年7月2日10时40分,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位于店内东北角冷藏柜内吊挂待售整羊一只20.6公斤,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经询问,该羊由经营者父亲7月1日以1400元的价格从伊盟山区农户处收购,同批次仅收购一只。7月2日上午6-7时运送到内蒙古原祥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屠宰分割,因经营者父亲未等到屠宰场开具证明文件的工作人员上班就先行离开,导致执法人员检查时未能现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屠宰分割后除去羊头、蹄和内脏,剩余部分经现场称重为20.6公斤,售价48元/公斤,货值金额988.8元(20.6公斤*48元/公斤),截止检查之时没有售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
(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
3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