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永军医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丹红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AMK0D0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南嵩路68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6﹞6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在“药师帮”APP上向名称为“一本****舰店”的网店购入30盒创口贴(产品批号:WN****04,生产日期:2022.12.03,有效期:至2025.11),用于日常诊所经营活动,未用于直接销售。至案发,其中一盒创口贴超过使用期限后仍放置于注射室内待使用。另查明,当事人注射室内货架上发现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贮藏条件为:密闭,在凉暗处(避光并不超过20℃)保存,当事人未做避光保存。<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其行为已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避光”要求储存药品,其行为已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创口贴;2.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其行为已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避光”要求储存药品,其行为已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创口贴;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