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和康大药房营业部(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涂淑芬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MAETNUE21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大法寺镇栖贤路1幢1层(李浩明私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155号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当事人处方笺代签的行为属于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形。本局已于 2026年3月 19日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当罚(2026)0500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当事人聘用张俊为主要负责人而其实际不在职在岗的行为属于无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无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解聘张俊,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