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新化晋成刚鲜肉销售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晋成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7MA7N55M87E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化乡新化社区新化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6〕76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6年5月7日把自养牛在新化中学下面的村子里自行屠宰后,拉到新化农贸市场进行售卖,该批涉案牛肉共360市斤,当日销售价为30元/市斤。经执法人员检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牛肉没有检验检疫票据,也没有加盖检验检疫章,属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因当事人未建立购进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遵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缴国库。
5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