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丙军农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丙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9XMBL9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通南镇治和村一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3]16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2日从沈阳四兄弟肥业有限公司购进辽野复合肥料(网捕控失肥,总养分≥48%,N-P2O5-K2O 26-10-12,净含量:40kg,生产企业:沈阳四兄弟肥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2-26)400袋,进价为110元/袋,合计44000元。2023年3月23日我局组织净含量抽检时,上述复合肥料剩余400袋,标称售价118元/袋。该批量复合肥料经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到该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于2023年4月5日将该检验批复合肥料400袋全部返厂。本案货值金额4720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2023年3月23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检查情况,2023年5月6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及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讷河市丙军农资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经营资格。
4.经营者周丙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抽样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抽样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7.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过程。
8.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明检验报告合法性。
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检验批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10.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11.辽野复合肥料外观照片二张,证明该检验批复合肥料信息。
12.沈阳四兄弟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抽样批复合肥料从正规渠道进货。
13.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入库情况。
14.《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抽检方案》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抽查依据。
1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委托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检验单位受委托身份。
16.该检验批复合肥料返厂证明一份,证明该批化肥未销售并全部返厂的事实。
17.库房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化肥的存放地点未发现该批化肥的事实。
18.沈阳四兄弟肥业有限公司委托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复合肥料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肥出厂检验合格。
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