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鸿鹏建材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天佑、袁耀显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70579468188XA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江门市大泽镇同和村山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5-28
2014-05-28
(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12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叶**因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鸿鹏建材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3-12-11
2013-12-11
(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872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叶**与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鸿鹏建材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泽)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自登记成立至今,连续2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现场核查,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上述经营场所已停业空置。当事人已具有“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另查明:当事人也未迁入其他经营场所继续经营。其行为涉嫌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一、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1-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泽市场监督管理所
4
2023-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