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义德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志强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575693645U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新丰五社4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新处罚﹝2025﹞007号
崔志强于2011年06月29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新丰五社40号生产、加工、销售酱腌菜,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025年8月20日,我所收到两份投诉举报书及附件,其中一份的投诉举报人称购买的当事人生产的刀切韭菜花(生产日期/批号:2025-04-23;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号:SB/T10439;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615080200872;产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厂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新丰五社40号)的营养成分表能量成分计算错误:该食品营养成分标注蛋白质1.4克、脂肪0.3克、碳水化合物5.6克,按照能量折算值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该产品能量成分应为119千焦,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刀切韭菜花标注能量为101千焦,该食品的营养成分表涉嫌虚假标注;另一份投诉举报书的投诉举报人称购买的当事人生产的同种刀切韭菜花的营养成分表能量成分计算错误:该食品营养成分标注蛋白质1.4克、脂肪0.3克、碳水化合物5.6克,按照能量折算值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该产品能量成分应为130.1千焦,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刀切韭菜花标注能量为101千焦,该食品的营养成分表涉嫌虚假标注。我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日到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库存刀切韭菜花,也未发现有库存的刀切韭菜花标签,但当事人承认生产销售的刀切韭菜花没有营养成分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是自行制定的营养成分表标签,并没有报告依据。产品只有自检报告,但报告上并没有营养成分表上的具体数值。自检仪器均在有效期内。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04-23的刀切韭菜花一共生产了40箱,12瓶/箱,共480瓶,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刀切韭菜花每个标签制作费用5分钱,40箱(480瓶)刀切韭菜花标签共花费(货值)24.00元,该批次标签已全部用完。每瓶刀切韭菜花成本(含标签)约2.10元,40箱(480瓶)总成本(含标签)1008.00元;每箱售价36.00元,40箱总售价1440.00元。这40箱刀切韭菜花共获利432.00元,即违法所得432.00元。通过询问,当事人及时整改,已将全部不符合规定的刀切韭菜花标签全部销毁,申请第三方检测后重新制作标签。上述事实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当事人口述、提供证据材料获得,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一、没收违法所得432.00元;二、罚款1568.00元;合计2000.00元,上缴国库。
1568.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10-17
2
巴临市监新处罚﹝2025﹞003号
崔志强于2011年06月29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新丰五社40号生产、加工、销售酱腌菜,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024年11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函称巴彦淖尔市义德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义德祥韭菜花”(生产日期/批号:2024.10.4;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号:SB/T1043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15080200872;产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厂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新丰五社40号)未标注具体的酱腌菜种类类别,即未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以及《酱腌菜》(SB/T10439-2007)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记录,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韭菜花只标示了“刀切韭菜花”,未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即“酱腌菜”。我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日到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库存刀切韭菜花,但当事人承认销售的刀切韭菜花外包装未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规范使用产品名称。2025年3月19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收到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人称购买到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未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刀切韭菜花(生产日期/批号:2025.1.2;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号:SB/T1043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15080200872;产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厂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新丰五社40号)。我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0日再次到现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举报批次的库存刀切韭菜花,但当事人承认销售的刀切韭菜花外包装依旧未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由于印刷的包装过多,且没有标示“酱腌菜”未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同时当事人认为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在第一次被投诉举报后未及时更换产品包装。当事人表示这次会及时更换产品外包装,规范使用产品名称。上述事实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当事人口述、提供证据材料获得,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之规定,未在刀切韭菜花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韭菜花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酱腌菜),属于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
7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3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水罚决字(2024)(1号)
巴彦淖尔市义德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存在超许可、超计划用水。
1.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水务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