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振方土特产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振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6MA0LYM2W65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庙前街道羊市街6庙前便民市场西区2号柜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迎庙处罚〔2024〕154号
经调查,当事人店里被查获的10袋“刘二酸菜”为2023年10月3日购进的同一批次食品,共购进20袋,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未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上述产品进价为1元/袋,售价为2元/袋。截止被查上述食品已售卖10袋,剩余10袋,其中超过保质期(2024年1月5日)后截止被查售卖出5袋,违法所得5元,货值金额为25元。因当事人无收银系统,每天只记销售收入总和,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且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证明其进货是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的来源渠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0袋“刘二酸菜”;
3.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3500元,罚没款合计3505元。
3500.00元
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