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安知微知彰物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娜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8MAB0QRQC64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天沁园549栋106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4﹞126号
1.经检查取证,你单位实际已处于“非正常”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 存续期间没有取得购货发票,进销货物严重背离,领购发票短期内集中全部开具, 银行账户为虚假账户, 存在交易异常的情况。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项“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被查对象经通知而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或者逃避检查走逃的,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交易真实性的判定的”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第五项:“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西安知微知彰物资有限公司向上海涂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颐霖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澳佳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0份,金额合计20,970,944.40元,税额合计2,726,223.10元。价税合计:23,697,167.50元。应依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为上海涂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颐霖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澳佳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0份,销项税额未进行纳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3月增值税2,726,223.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0,835.62元、教育费附加81,786.69元、地方教育附加54,524.46元。
处以50万元的罚款。
5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8-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航天片区)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航天片区)
3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航天片区)
4
2022-11-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航天片区)
5
2022-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航天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