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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吴新平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新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4J01688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长港路8号常青市场内1楼3排10-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143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在武汉鲜来汇商贸有限公司盛世江城分公司购入涉案批次的“云南香蕉”4.596公斤,每斤进价3.67元,总进货额为33.78元。购入后,当事人于同日通过美团平台菜加壹店铺销售给武汉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所张先生,销售额为107.10元。 据武汉鲜来汇商贸有限公司盛世江城分公司交待,售卖给当事人的“云南香蕉”是经武汉鲜来汇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并配送到盛世江城分公司的,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相关违法线索已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对武汉鲜来汇商贸有限公司盛世江城分公司进行另案调查。 另查明,当事人仅能提供微信支付凭证,其供货商武汉鲜来汇商贸有限公司盛世江城分公司提供有《检验报告》(CQMT1250100354)、进货凭证,均能够说明涉案香蕉的合法进货来源。但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未索取进货票据,致使无法依法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行为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7.10元。
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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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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