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长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MA47PXYM3U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2层245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8
(2024)豫0928民初101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陆**
濮阳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
濮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982202600067
濮阳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5000.00元
新泰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15
2
豫周太交罚字﹝2025﹞第1200013号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罚款:5000
5000.00元
太康县交通运输局
2025-12-11
3
J371721202400404
2024年10月14日 09时30分,曹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105线728公里750米处对濮阳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张彦军驾驶的豫JE7268(黄色)、豫JZ319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山****、梁政****向张彦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 检查发现:张彦军驾驶的豫JE7268(黄色)、豫JZ319挂(黄色),该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核定为普通货物运输,现运输的(木片),从湖北省孝感市运输到山东省济宁市,本次运费4800元整,经执法人员与驾驶员张彦军现场共同测量该车从地面算起车货总高度为4200mm,张彦军现场无陈述申辩意见。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贰佰元整
200.00元
曹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14
4
J371728202400400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大屯监测点处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2024年05月02日17时07分,车辆牌号为豫JB0332(黄色)豫A231N挂(黄色)号六轴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至大屯监测点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接受调查处理地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53900千克)。该车总质量限值为49.000吨(49000千克),超出限值4.900吨(4900千克),超限率10.00%。证据证明:1、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3、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视频等。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东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31
5
J371728202400148
2024年03月05日 12时10分,东明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三八路东段对王卫波驾驶的豫JB5808(黄色)鲁RL566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夏卫功、穆国平向王卫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豫JB5808(黄色)鲁RL566挂(黄色)号车运输的是石油焦,从东明石化装车到陆圈姚寨卸车,运输过程中鲁豫JB5808(黄色)鲁RL566挂(黄色)号车货物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东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3-06
6
J371725202400387
2024年01月26日 09时30分,郓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郓城县交通枢纽路段对吴鹏驾驶的豫JB6969(黄色)、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郭新东(****),张艳丽(****)向吴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吴鹏驾驶车辆豫JB6969(黄色)从民权运输草料送至郓城,该重型仓栅式货车隶属于濮阳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测量本运次车货总高度4.32米,超过国家限定标准0.32米,当事人无法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调查,该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货高超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照片等。
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