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山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玉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115792646027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塔头路251-2号33号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岳处罚〔2026〕1号
2024年6月26日,受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福州山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过京东到家(手机APP)抽检新鲜青橄榄(青甜)3kg,售价为116.24元/kg,共计348.72元。2024年7月12日,我局收到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No.2024FZZJ-SJ1141):福州山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新鲜青橄榄(购进日期2024年6月25日)经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福州山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塔头路251-2号33号店面)依法送达1份《检验报告》(No.2024FZZJ-SJ1141)、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BJ24350100373690156),当事人招牌名为“山田农业特色食材 批发零售”,现场人员拒不签收,并称该经营场所现为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周彩云百货零售超市。经查,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周彩云百货零售超市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251号,故我局不予采信现场人员陈述内容。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塔头路251-2号33号店面及法定代表人王玉辉的身份证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洋路68号连潘小区3座203单元邮寄送达了1份《检验报告》(No.2024FZZJ-SJ1141)、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BJ24350100373690156)(邮件编号:XA40884463535、XA40884462735),并附上提请复检申请的相关事项,邮件轨迹显示XA40884463535于2024年7月27日退回、XA40884462735于2024年7月30日退回。
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塔头路251-2号33号店面及法定代表人王玉辉的身份证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洋路68号连潘小区3座203单元邮寄送达了1份《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榕晋市监岳限提〔2024〕14号)》、1份《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榕晋市监岳询通〔2024〕14号)》(邮件编号:XA44542725935、XA44542726235),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接受询问、未在限期内提供材料,邮件轨迹显示XA44542725935于2024年8月20日由我局“单位收发室”签收,XA44542726235于2024年8月23日退回由“原收寄局收”。
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塔头路251-2号33号店面现场送达一份1份《检验报告》(No.2024FZZJ-SJ1141)、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4350100373690156)》、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晋市监岳询通〔2025〕28号)》、1份《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晋市监岳询通〔2025〕28号)》,现场人员称该地点不是福州山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我局工作人员现场进行留置送达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由桂香社区工作人员陈聪签字见证。
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法定代表人王玉辉的身份证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洋路68号连潘小区3座203单元给邮寄1份《检验报告》(No.2024FZZJ-SJ1141)、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4350100373690156)》、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晋市监岳询通〔2025〕28号)》、1份《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晋市监岳询通〔2025〕28号)》,邮件编号为:XA44538384035。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询问并提供材料。邮件轨迹显示因收件人于2025年5月30日拒收,2025年5月31日退回至“寄件人签收”。
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8日、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玉辉均无法接通,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6月4日通过短信通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玉辉配合调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询问并提供材料。
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向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塔头路251-2号33号店面邮寄1份《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晋市监岳限提[2025]32号)》、1份《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晋市监岳询通[2025]32号)》、1份
罚款5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48.72元
55000.00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1-0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