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东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玉萍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81327702629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瑞昌市桂林办石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10
2019-06-28
(2019)赣0481民初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苏*与冯**、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269.42元
民事案件
2
2019-10-28
2019-10-14
(2019)赣0481执947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瑞昌市东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瑞昌市茂海驾驶员服务中心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0-28
2019-10-14
(2019)赣0481执947号
追偿权纠纷
瑞昌市东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瑞昌市茂海驾驶员服务中心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18065.65元
执行案件
4
2019-05-30
2018-05-20
(2018)赣0481执1381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苏*、瑞昌市东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1-29
2018-07-30
(2017)赣0481民初1829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张*、张**等与瑞昌市东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0351.2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24
2018-07-30
(2017)赣0481民初1805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江*、杨*等与瑞昌市东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2104.8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9-28
2018-08-03
(2018)赣04民终1489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苏*、瑞昌市东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9-28
2018-06-07
(2018)赣0481民初876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苏*与瑞昌市东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846.3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9-27
2018-06-07
(2018)赣0481民初760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夏**与瑞昌市东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855.7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9-27
2018-09-17
(2018)赣04民终1493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夏**、瑞昌市东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瑞市监处罚〔2025〕202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期间使用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该合同部分条款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形,具体如下:
1.合同第六条第1款:规定“乙方报名后缴纳了培训费办理了录入、照相、建档等相关手续后但未培训打卡要求不学的属于乙方违约,按实交培训费总额扣除30%。乙方报名后三年之内必须完成各科目培训,如乙方在三年之内未完成视乙方违约乙方所交的报名费一概不退”。此条款对三年内未完成培训的情形直接认定乙方违约并不退报名费,排除了消费者合理的退款权利。
2.合同第六条第2款:规定“己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违约金后,另按实际培训打卡学时科目一每学时人民币 50元、科目二每学时人民币110元、科目三每学时人民币110元扣除。已进入科目考试并要求异地转考的,视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本公司不予退费”。该条款未考虑学员进入科目考试但可能未完成全部培训学时的情况,直接认定学员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费,排除了消费者在合理情况下要求退还未培训部分费用的权利。
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学明陈述,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8日期间,当事人使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与每名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共签订格式合同 545份,当事人驾校培训费为C1C2科目二科目三实操培训113元/学时*22学时=2486元,当事人实际交易价格会有浮动,由于当事人部分学员为教练承包,当事人驾校收取400元承包费,当事人在此期间共收入564152.34元,支出624946.13元,当事人自2025年9月1日起参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了新版的学员培训合同,并与学员签订新版合同。
当事人自2024年10月1日修改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自2024年10月1日起使用已修改合同与学员签订。当事人每名学员都需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学员通过预付的方式进行消费,当事人驾校提前收取全部培训费用,由于学员未完成全部培训,当事人驾校也尚有未完成学时待培训,当事人未记录未完成学时,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为首次违法。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中条款所列行为,建议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该违法情形不在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应给以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以下从轻处罚: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