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同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红霞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01397999341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246号5栋1单元1层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4
2024-03-12
(2023)新0106执254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和田市同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华兴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6-22
2019-04-15
(2018)新3226民初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田市同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和田明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2431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5)48号
你公司2021年12月记-7号、2022年5月记-5号、2022年10月记-1号、2023年8月记-4号、2023年12月记-4号记账凭证及附的原始凭证中发现了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腾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发票,发票代码:4403213130、4403221130,发票号码:15395742、02339484、22582377、23952000000012383560、23952000000049647895,发票金额:318318.59元,税额41381.41元;价税合计:359700元)。 资金流方面: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资金流情况如下: 1.2021年12月9日,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深科腾公司转账99500.00元;2021年12月31日,深科腾公司扣除6%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给实际供货方薛祖保个人银行卡账户。 2.2022年5月12日,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深科腾公司转账77000.00元;2022年5月13日,深科腾公司扣除6%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给实际供货方郑本喜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 3.2022年10月17日,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深科腾公司转账20400.00元;2022年10月19日,深科腾公司扣除6%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19176.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实际供货方薛祖保支付宝账户。 4.2023年8月23日,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深科腾公司转账89500.00 元;2023年8月31日,深科腾公司扣除7%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83235.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实际供货方薛祖保支付宝账户。 5.2023年11月6日,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深科腾公司转账73300.00 元;2023年11月8日,深科腾公司扣除7%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给实际供货方薛祖保个人银行卡账户。 货物流方面:你公司有实际货物购进,但是与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