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苏州齐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仁杰注册资本:1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1MA259FXR6K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常熟市长江路145号1幢1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州税三稽罚﹝2025﹞41号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至2024年取得451份柴油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970382.75元,对应发票信息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平台查询不到;取得柴油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金额517.27元,税额67.25元,价税合计584.52元。以上发票具体入账明细统计如下: 年份 汽油费 金额合计(元) 金额(元) 发票份数 2021 160244.52 80 160244.52 2022 109310.00 54 109310.00 2023 312710.00 153 312710.00 2024 388770.00 165 388770.00 合计 452 971034.52 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某杰并检查确认,2021-2024年期间,你单位在承接部份户外旅游客运业务后,将其转包给个体司机完成运输。业务完成后,你单位接受了承运司机提供的上述柴油费发票,作为相关成本凭据入账核算。你单位并未发生与上述发票相对应的加油支出,叶某杰按发票金额向司机作现金或微信支付,实际为结算运输劳务报酬。 你单位上述行为,共取得柴油费非法凭证452份,合计金额971034.52元,你单位将其作为成本费用支出凭证记入相应年度“主营业务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科目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2021年记入成本费用161244.52元并在税前扣除(2021年取得柴油费非法凭证合计金额160244.52元,因会计汇总计算错误,入账金额记作161244.52元),2022年记入成本费用109310.00元并在税前扣除,2023年记入成本费用312710.00元并在税前扣除,2024年记入成本费用388770.00元,已在汇算清缴期内作纳税调增,未在税前扣除。 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现已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之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所取得上述柴油费非法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造成少计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1244.62元,少计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9310.00元,少计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12710.0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4031.11元[(7788.05+161244.52)×12.5%×20%-194.70];造成少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2732.74元[(9970.46+109310.00)×12.5%×20%-249.27];造成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5635.50元[(16445.77+3
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199.68元。
11199.68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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