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刘春丽五金日杂商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秀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921MAD32Y9R5X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沙拉镇本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蒙市监处罚〔2024〕240号
2024年3月-4月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域内生产经营的肥料开展抽样检验工作,2024年6月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管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47074020000511),报告载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刘春丽五金日杂商店销售的由晟枭科技发展(辽宁)有限公司生产的必胜牌掺混肥料检验结论为:该产品依据标准GB/T21633-2020所检项目中钾含量、总养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6月5日收到检验报告,并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20247074020000511),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指派姜楠、邢远同志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及手段。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6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刘春丽五金日杂商店于2024年4月初购进了由晟枭科技发展(辽宁)有限公司生产的“必胜”牌掺混肥料(总养分≥50% N-P2O5-K2O 26- 10-14净含量:40kg 执行标准:GB/T21633-2020 含氯(中氯)),共计4吨(100袋),购进价格2900元/吨,售价3250元/吨。2024年4月16日,我局依法对其经营的“必胜”牌掺混肥料抽样检测,标准要求为钾含量14%,总养分50%以上,检测结果如下:钾含量为10.15%,总养分45.99%,其中钾含量、总养分不符合标准要求,判断为不合格掺混肥料。我局于2024年6月5日收到检验报告,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7074020000511)和检验结果报告书,并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刘春丽五金日杂商店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没有该批次化肥,据当事人称该批次化肥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并在法定期限15日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因4吨化肥全部销售,故货值金额为13000元,违法所得1400元。
1.罚款人民币13000元 ;
2.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13000.00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