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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虹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玉梁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7MA25H4973A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科创大道2号14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溧市监处罚﹝2023﹞149号
经查,当事人南京虹园果农商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以7元/斤的单价购进涉案批次生姜(食用农产品)42斤,并以9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称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涉案产品是从溧水区大市场一流动摊贩处购进。 2023年3月22日,本局委托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南京虹园果农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4月19日,本局收到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南京虹园果农商业有限公司2023年3月22日抽样检测样品生姜(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3年3月14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Y1223031141),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南京虹园果农商业有限公司2023年3月22日经营的抽样样品生姜不合格,具体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对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或异议。在送达检验报告时,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涉案批次生姜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生姜,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涉案批次生姜进货查验记录。在本局开展询问调查后了解到当事人对上述涉案生姜的抽样过程、抽样方法和检验结论均无异议,且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已查明:截止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批次生姜42斤,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78元,违法所得84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以及证明的事项是: 证据一,2023年3月22日本局委托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南京虹园果农商业有限公司实施抽样检验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3320117920931427)1份,证明案情来源,涉案产品的名称、样品类型、销售价以及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实施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出具的《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1份,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SY1223031141号,证明上述涉案产品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情况。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照片证据提取单》5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当事人未对涉案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提出复检和异议的事实情况,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事实,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成本价、销售价、货值、获利的事实情况,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经营情况,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等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进货价格表》1份,《整改报告》1份,《情况说明》1份,《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开展主动召回的事实,当事人进行了相应整改工作并请求本局减轻处罚的事实。 五、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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