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市蒂霖美容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修亚茹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1549JR1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长春万科蓝山CR-3号楼1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4〕88号
经查,现场发现的无标签的化妆品“ESSENCE 3#(5瓶)、ESSENCE 1#(1瓶)、MLIK 1#(4瓶)、MLIK 3#(2瓶)、SKIN WATER 3#(3瓶)、SKIN WATER 1#(2瓶)”,共计17瓶,由美肌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为实际经营者张慧娟参加每新集团有限公司线上培训后,每新集团有限公司免费赠送的化妆品水乳精华(不含包装),供实际经营者张慧娟自用,每新集团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了以上无标签的化妆品的赠送证明、备案信息及产品检验报告。经对店内人员进行询问,以上无标签的化妆品并未向顾客进行销售及使用,均为店内人员自用,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视力提升、视力养护项目,经营场所内有“提升视力、摘掉眼镜”部分客户展示墙,展示墙上有“摘镜成功-效果反馈”图片,在店内发现有“每新视力提升非手术项目价格单”,宣传内容涉及“疗程”“提升视力 摘掉眼镜”等虚假宣传内容,且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查明,2023年6月当事人通过化妆品合作公司工作人员姜长福了解到“ME视光项目”,并分两次付款69900.00元给姜长福,作为加盟“ME视光项目”的费用,并签订两份“ME视光门店合作协议”加盟“ME视光”(“ME视光”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为每新集团有限公司),加盟费用含授权牌、视力训练仪两台、ME时代洗眼液72盒、ME时代舒润眼贴72盒(当事人提供了视力训练仪及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在其登记注册地址开始经营视力提升、视力养护及生活美容服务。 另查明,该店不是医疗机构,用于经营“视力提升、视力养护”项目的产品均为普通化妆品,使用设备ME视力训练仪也并非医疗器械,且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消费者“摘镜成功-效果反馈”图片、“非手术 签约摘镜 ”“提升视力 摘掉眼镜”等字样均由当事人通过网上搜索,自行下载后找打字复印公司制作,以及宣传话术“不打针不吃药就能治疗近视、弱视”等内容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依据。自当事人经营此项目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到店体验及消费的人员共计33人,其中包含实际经营者亲属2人,销售额3960.00元,美团团购消费人数31人,销售额917.70元,销售额共计4877.70元。因无法确定到店消费及体验人员中有多少人因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的消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制作并张贴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内容,并对其经营项目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出发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违法证据材料,且销售套餐数量少,并主动与购买套餐客户协商退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及时改正,没有产生危害后果,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