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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松厦云电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伟宾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59370327XF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华兴工业区华兴南路(自编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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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4﹞560号
穗花市监处罚〔2024〕号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GQT2301932),来到到当事人处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电监2023-12-0011)并现场检查。该份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为“液晶电视机”、商标为“Pasnsaio”,规格型号为“SX3201”、生产日期为“2023年07月”的涉抽检不合格产品于2023年12月05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抽检,检测机构为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显示,由当事人生产的“液晶电视机(规格型号:SX3201;2023年7月)”,经检验,所检项目第8项“平板电视能效等级(能源效率)”不符合GB24850-2020标准要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视接收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报告,未表示异议,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厂房内的2台“液晶电视机(商标:Pasnsaio;规格型号:SX3201;2023年7月)”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3月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明,“液晶电视机(商标:Pasnsaio;规格型号:SX3201;2023年7月)”是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该产品在“能源效率”项目不符合“GB24850-2020平板电视与机顶盒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结合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材料清单等,认定当事人该批次产品共生产出4台,生产成本是320元/台,其中2台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剩余2台由我局于2024年3月1日予以扣押。涉案产品待售价格为350元/台,货值金额为1400元,由于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1日现场笔录1份、《地址送达确认书》1份、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照片证据3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清单1份、2024年3月7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过程记录、材料清单表各1份、抽样单1份、检验不合格报告(NO:电监2023-12-0011)1份。
2024年6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微信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4]3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液晶电视机数量较少,且尚未售出,未对市场造成影响,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液晶电视机,没收“液晶电视机(商标:Pasnsaio;规格型号:SX3201;2023年7月)”2台。
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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