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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大垸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国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AWPG59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大垸农场黄英分场二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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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4〕3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对气站所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重新添置二个储存罐、一个残液罐。因储存罐和管道的置换工序必须通过液化气才能完成置换程序,于2024年7月20日,从湖北金澳科技公司购进8吨液化气,购进价格:5400元/吨,运费200元吨,进行置换后,还有余气未处理,于是给自称石首市小河口镇用户充装移动式气瓶二个(产权登记信息均为石首市清江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气瓶条码:QJ00000018、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气瓶条码:QJ00002908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充装,价格为125元/瓶,共收费250元。当事人之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二)项: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65000元。
6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2
监利市监处罚〔2024〕47号
2023年9月4日,荆州市大垸液化气站经营者张国强联系潜江送气的老板胡春华(电话13997969519)以5880元/吨购进液化石油气24.3吨。液化石油气的购进总金额:5880×24.3=142884元(实际确认转账金额143100元)。监利市大垸液化气站以均价为7000元/吨的价格零售给用户。至《检验报告》送达前,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销售14.3吨,销售总金额7000×14.3=100100元,未售完的10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已于2023年9月27日退回给潜江老板胡春华,胡春华于2023年9月28日重新为该气站运送10吨液化石油气,经检测为合格,《检验报告》No:CD02023257734(产品名称:液化石油气,委托单位: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委托检验,受检单位:监利市大垸液化气站,综合判定结论:经检验,该样品(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二甲醚(体积分数)符合GB11174-2011标准规定。)。本案货值金额:100100元;违法所得:(7000-5880)×14.3=1601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16元;2.罚款51000元。合计罚没款67016元。
51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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