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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杜博思奇名酒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407HT7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蛟河市长安街蛟河商场楼一层2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商罚字〔2025〕7号
经查,2025年8月6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到蛟河市杜博思奇名酒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10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生产日期20200518,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判定上述10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为假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还有7瓶“舍得浓香型白酒38%vol”生产日期为20200226,11瓶“舍得浓香型白酒52%vol”生产日期为20230412,经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鉴定,确认这18瓶“舍得浓香型白酒”为假冒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表示上述商品是朋友转让的商品,在接受转让后放在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共接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有14瓶,售价是400元/瓶,截止2025年7月28日共售出4瓶,经营额1600元,现剩余10瓶;另外店内“舍得浓香型白酒38%vol”共有7瓶,售价是230元/瓶;“舍得浓香型白酒52%vol”共有11瓶,售价是250元/瓶,当事人接受转让的舍得酒未有实际售出。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7月28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现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称其在蛟河市杜博思奇名酒行花费800元购买2瓶剑南春白酒,生产日期为20200518,投诉举报人认为该酒为假酒并请求查处。 2025年8月6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协同我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杜博思奇名酒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现场检查发现10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生产日期20200518,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判定上述10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为假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还有7瓶“舍得浓香型白酒38%vol”生产日期为20200226,11瓶“舍得浓香型白酒52%vol”生产日期为20230412,经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确认这18瓶“舍得浓香型白酒”为假冒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经批准后随即对上述假冒白酒进行了扣押。 2025年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商罚告字〔202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8瓶;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2
蛟市市监商罚字〔2024〕2号
经查,执法人员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5日到蛟河市杜博思奇名酒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5瓶五粮液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批次:2023/02/06),当事人表示该商品是朋友送给家人的礼品,放在店里进行销售,售价:950元/瓶,至检查时止以910元/瓶价格共计售出3瓶,合计2730元,货值金额共计7480元。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工作人员现场鉴定,现场发现的5瓶五粮液白酒商品为假冒“五粮液”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属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第138783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执法人员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5日到蛟河市杜博思奇名酒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5瓶五粮液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批次:2023/02/06),该商品是朋友送给家人礼品,放在店里进行销售,售价:950元/瓶,至检查时止以910元/瓶价格共计售出3瓶,合计2730元,货值金额共计7480元。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商品为假冒“五粮液”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属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第138783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5瓶;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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