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蒂妃美业美容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19H97M9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长明街市场南侧2号楼1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2023]7号
当事人2023年02月13日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奔莱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生产的圣丹娜防晒乳1瓶,进货价格28元/瓶,销售价格36元/瓶,当事人无法提供检验报告,货值金额:36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3年04月11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蒂妃美业美容院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圣丹娜防晒乳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有2023年04月11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蒂妃美业美容院经营者陈颖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留存检验报告。
证据三、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呼玛县蒂妃美业美容院经营者陈颖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呼玛县蒂妃美业美容院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五、2023年04月11日拍摄的呼玛县蒂妃美业美容院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罚款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呼玛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呼玛分局
3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呼玛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