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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美品丰工艺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MATTHEW FRANCIS FLEMING注册资本:15.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557967147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海县科技园区科四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23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波美品丰工艺品有限公司购入(当事人因进货票据丢失,不能提供供应商具体情况、购进日期、购进价格等信息)“东古”老抽王(生产日期:2021.03.30,保质期:18个月),用于烹饪食品。在前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继续将其用于烹饪食品。至被查获时,库存“东古”老抽王1瓶(已开封)。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和进货台帐、未保留相关票据,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3年11月29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在采购前述“东古”老抽王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保留进货凭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波美品丰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波美品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东古”老抽王用于烹饪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发生相同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东古”老抽王(生产日期:2021.03.30,保质期:18个月)1瓶;(二)罚款3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东古”老抽王(生产日期:2021.03.30,保质期:18个月)1瓶;(三)罚款3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宁波美品丰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波美品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东古”老抽王用于烹饪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发生相同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东古”老抽王(生产日期:2021.03.30,保质期:18个月)1瓶;(二)罚款3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东古”老抽王(生产日期:2021.03.30,保质期:18个月)1瓶;(三)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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